(2017)陕0821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小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小强,白忠生,白文生,白党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06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呼鹏,系公司员工。被告白小强,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白忠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白文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白党文,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小强、白忠生、白文生、白党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刘飞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