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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413、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陈党顺、徐媛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党顺,徐媛媛,艾兴平,徐增辉,胡美金,曾建国,陈领明,刘国水,于斌,邱绿娇,徐胜国,罗华平,邱忠良,李国安,刘丽萍,罗名远,周辉仁,邓荣生,俞小玲,于玉祥,乐茶花,王玫瑰,邱福良,吴海安,涂建章,吴长新,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413、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党顺,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媛媛,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艾兴平,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增辉,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胡美金,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曾建国,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陈领明,男,1963年3月22日,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刘国水,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于斌,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邱绿娇,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徐胜国,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罗华平,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邱忠良,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国安,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罗名远,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周辉仁,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邓荣生,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俞小玲,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于玉祥,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乐茶花,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王玫瑰,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邱福良,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吴海安,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涂建章,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吴长新,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党顺、徐媛媛、陈领明等23人与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长新、涂建章、吴海安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申请人陈党顺、徐媛媛、陈领明等23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火车站东侧××广场××楼××层、××、××、××楼(房他××字××)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抚州市昊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东乡县火车站东侧凯旋广场富通城4号楼2层、5、7、9号楼(房他证DY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凌波审判员  王 挺审判员  饶其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乐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