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兵、简金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昌兵,简金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069号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天富路30号。法定代表人:林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昌兵,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沐阳县。被告:简金柱,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淮滨县。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昌兵、简金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1,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荣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