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正宗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宗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8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正宗,男,1974年9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正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正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被告人刘正宗在禁渔期间,使用禁渔工具“地笼网”在平阳县鳌江镇口头屿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海产品,后于同年7月5日4时50分许被平阳县海洋与渔业局查获。经检测,涉案“地笼网”系禁用渔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正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渔具检测报告,扣押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正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正宗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地笼网”20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游乐群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温从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