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永丰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宣城市永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戴永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1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魏保全,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城市永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戴永川,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戴永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永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戴永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终15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6410元(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案件受理费222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永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戴永川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永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戴永川银行存款7963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青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