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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温箭根、余续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箭根,余续桃,黄星火,朱为朝,汤家骥,第三人阿梵伽(福建)模特衣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温箭根,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化县。被执行人:余续桃,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信州区。被执行人:黄星火,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朱为朝,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汤家骥,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鹿城区。被执行人:第三人阿梵伽(福建)模特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工业区宏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6929396-0。法定代表人余续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箭根与被执行人余续桃、黄星火、朱为朝、汤家骥、第三人阿梵伽(福建)模特衣架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