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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彩花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郭世胜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郭世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花。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鹏,陕西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一凡,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世胜。上诉人张彩花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安分行)、郭世胜第三人撤销之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撤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彩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鹏、被上诉人招行西安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一凡和张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彩花上诉请求:撤销(2016)陕01民撤3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是:其本人作为(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4号招行西安分行与郭世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案外人,同时享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审判监督中的申请再审程序两种救济途径,如何适用,应由权利人自行选择,其本人选择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本案,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招行西安分行辩称:2016年11月29日,张彩花就招行西安分行与郭世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彩花提起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应受理。原审裁定驳回张彩花的起诉是正确的,张彩花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郭世胜同意张彩花的上诉意见。张彩花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85年其与郭世胜在榆林登记结婚,2012年购置了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铂官第611幢1单元1层10101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在其本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将其价值3180万元的房产进行了处分,因其本人未参与诉讼,郭世胜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属于无权处分;招行西安分行对上述房产不享有抵押权,无权处置或以所得优先受偿。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法院认为,在(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4号招行西安分行诉郭世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过程中,张彩花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就上述案件执行作出的(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0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已以(2016)陕01执异00170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彩花提出的执行异议。因(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4号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张彩花在该案的执行程序中提出了执行异议,其在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以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应当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彩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张彩花作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执行(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执行中作出的(2015)西中执民字第00109号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因张彩花的执行异议申请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执异00170号执行裁定驳回,张彩花认为原民事调解书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原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告知张彩花应对(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裁定驳回张彩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彩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武江海审判员  郭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