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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7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蒋伟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蒋伟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779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418号永利大厦1-3层。负责人:汪国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该行主管经理。被告:蒋伟明,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蒋伟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佳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