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左花云与屈丙智、屈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花云,屈丙智,屈平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807号原告左花云,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左胜,男,汉族,1984每年9月5日生。被告屈丙智,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屈平安,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左花云与被告屈丙智、屈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立案。原告左花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花云撤回对被告屈丙智、屈平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左花云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庆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