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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左花云与屈丙智、屈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花云,屈丙智,屈平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807号原告左花云,女,汉族,1988年10月16日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左胜,男,汉族,1984每年9月5日生。被告屈丙智,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生,住长葛市。被告屈平安,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生,住长葛市。原告左花云与被告屈丙智、屈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依法立案。原告左花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花云撤回对被告屈丙智、屈平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左花云负担。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庆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