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芳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芳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436号原告: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英。被告:彭芳初,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芳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芳初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大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沈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梅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