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都文哲与崔剑宇、蒋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文哲,崔剑宇,蒋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1645号原告:都文哲,男,199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崔剑宇,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蒋文秀,女,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都文哲与被告崔剑宇、蒋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截止至2017年10月11日被告崔剑宇、蒋文秀共欠原告都文哲借款62500元,被告崔剑宇、蒋文秀于2018年1月31日偿还原告都文哲625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他无争执。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崔剑宇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