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5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714号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西四区8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福爱,该公司腾飞佳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男,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计57元,由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素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