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宁义顺与张桂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义顺,张桂茂,宁义昌,肖祥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宁义顺,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张桂茂,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宁义昌,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肖祥贞,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宁义顺与被执行人张桂茂、宁义昌、肖祥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桂茂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000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部分),由被执行人宁义昌、肖祥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桂茂、宁义昌、肖祥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执行费14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肖祥贞的银行定期存款109540元,后被执行人肖祥贞主动交清了执行款106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受理费2050元、申请执行费1490元,被执行人肖祥贞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24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106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