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7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包玉荣与仲秀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玉荣,仲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7040号申请人:包玉荣,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仲秀梅,女,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包玉荣与被申请人仲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包玉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仲秀梅与柳双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大林镇一村商贸中心路口西侧100米路北,上下一、二层,建筑面积9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XX**号房屋及坐落于通辽市大林镇一村商贸中心路口西侧100米路北,二楼建筑面积75.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的房屋(共价值90万元)进行查封,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包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仲秀梅与柳双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大林镇一村商贸中心路口西侧100米路北,上下一、二层,建筑面积98.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XX**号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许变卖、转让和抵押。二、对被申请人仲秀梅与柳双春共同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大林镇一村商贸中心路口西侧100米路北,二楼建筑面积75.6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许变卖、转让和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繁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