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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志和与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和,张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3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和,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汉族,1991年4月16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张志和因与被上诉人张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志和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