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吴发先与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发先,刘慧,陈荣钊,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205号申请人:吴发先,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刘慧,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陈荣钊,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濮湖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3077360B。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发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慧、陈荣钊、重庆市荟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发先依照法定程序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足额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吴发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吴发先负担(已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钦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