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建昌申请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昌,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昌,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伏口镇标江村*组。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住所地:湄江镇湄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昌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赔偿申请执行人罗建昌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34174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580元;二、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申请执行费5034.92元,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罗建昌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湄江镇联新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清审判员 刘建雄审判员 陈新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