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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伟文、徐兰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文,徐兰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刑初59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伟文,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武汉市黄陂区。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徐兰英,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武汉市黄陂区。因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8日、9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光海、朱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均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前川街望城巷福之源隔壁麻将室,组织陈某、丁某、张某等5人以打“晃晃”麻将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搜缴赌资共计人民币6691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书证: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抓获经过;证人陈某、丁某、王某等8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情况说明;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所查获赌资依法亦应予以没收。被告人刘伟文有同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伟文、徐兰英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兰英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参与社会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伟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兰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涉案赌资人民币66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治武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