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绪昌、高玉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绪昌,高玉昆,高玉伦,高玉萍,刘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高绪昌,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高玉昆,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高玉伦,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高玉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勇明,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绪昌、高玉伦、高玉昆、高玉萍与被执行人刘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刑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6376.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并且将刘勇明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