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州天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与刘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天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刘东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973号原告:德州天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办事处解放南路332-17号。法定代表人:郭菲菲,总经理。被告:刘东胜,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德州天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庭外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天兴兽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