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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868号原告: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角山乡茅亭村。法定代表人:刘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兰,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国,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2016年11月7日受理原告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899元,减半收取6449.5元,由原告衡阳市中力轻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娟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人民陪审员  肖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园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