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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416号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龚元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7961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7961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