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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雪峰与崔凯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峰,崔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50号申请执行人:刘雪峰,男,1960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崔凯军,男,1987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峰与被执行人崔凯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95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及车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联系方式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求法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