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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邵泽平、陈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泽平,陈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邵泽平,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江波,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邵泽平与被执行人陈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三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