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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小华与陈剑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华,陈剑斌,陈慧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794号原告罗小华,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张颖,新余金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剑斌,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原住新余市,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第三人陈慧娴,女,系被告陈剑斌之女,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华(下称原告)与被告陈剑斌(下称被告)、第三人陈慧娴(下称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小华承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龚敏兰人民陪审员  郭瑞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