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某某、徐某等与王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徐某,金某某,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3900号原告:蒋某某,女,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母子关系),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徐某,基本情况同前。原告:金某某,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朋友关系),基本情况同前。被告:王某某,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于某某,男,1969年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2(姐弟关系),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蒋某某、徐某、金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蒋某某、徐某、金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徐某、金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徐某、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计1880元,由原告蒋某某、徐某、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徐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永念书 记 员 张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