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行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邱靖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靖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终518号上诉人邱靖玮等17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汤俩伟,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邱爱东,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陈传佺,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池增国,男,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袁国金,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金泉路38号。法定代表人叶敏,厅长。上诉人邱靖玮等因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行初3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邱靖玮等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让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保护。上诉人提起的查处申请涉及上诉人的既定利益,包括政府部门本该对上诉人当地的村民们实行一户一宅安置的利益,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总则规定:“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据此,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上诉人邱靖伟等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上诉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查处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拆分申报集体土地和违法变更规划用途申报土地的行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后未履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行初349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正馨附:一、上诉人名单:上诉人邱靖伟,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1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806270330。上诉人邱爱东,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906050533。上诉人汤景华,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707180410。上诉人汤俩伟,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20920433X。上诉人陈建国,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304190598。上诉人陈春俤,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006240497。上诉人陈善佃,男,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201010596。上诉人袁国金,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桂湖新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203210510。上诉人张建兵,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垅头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201220416。上诉人吕咸文,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4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006090614。上诉人陈传佺,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3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412110618。上诉人陈红光,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3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401054314。上诉人廖永华,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309074371。上诉人吕优福,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3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507220413。上诉人郑振武,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后垅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30330053X。上诉人池增国,男,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大洋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502080459。上诉人汤文豪,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1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703120474。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