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民终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海南百年好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老城丽海阳光九龙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百年好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老城丽海阳光九龙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民终1510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96民终1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百年好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大同路**号华发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高进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鸾,女,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薛村一社。系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老城丽海阳光九龙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开发区快速干道20公里处东侧。法定代表人:蔡正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良,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百年好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老城丽海阳光九龙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发现上诉人海南百年好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上诉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百年好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娜茹审判员 曾繁桉审判员 张林燕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