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涂晶与沅江市百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晶,沅江市百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629号原告:涂晶,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佩,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项等。被告:沅江市百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域国际广场二楼百臣装饰。法定代表人:龚瑞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侃,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项等。原告涂晶与被告沅江市百臣装饰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晶诉称,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声明。本人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请求判令被告按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判令被告结清原告所剩业务提成工资。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4月到被告处工作,2017年8月提出辞职,被告在2017年8月26日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诬陷原告盗取公司客户信息和商业机密在外谋取私利,并在朋友圈进行散布。原告本着以和为贵,专程找被告想私下协商。朋友对此议论纷纷,造成我名誉权严重受到损害,对原告的家庭生活也造成较大影响。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被告未对原告造成名誉上的侵权,同意协商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沅江市百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涂晶工资款3000元;二、原、被告之间的名誉权、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得就本案向对方主张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涂晶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汪学军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人民陪审员 何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