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刘振与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4681号原告刘振,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孙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原告刘振与被告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且本院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刘兴华人民陪审员 乔 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路姣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