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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颜佳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颜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204号申请人: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颜佳明,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常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颜佳明解除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8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 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