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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张传义、李凤云、房玉昌、侯芳雪、肖玉明、陈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张传义,李凤云,房玉昌,侯芳雪,肖玉明,陈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5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代表人:扈明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相群,该银行职工。被告:张传义,男,1971年4月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李凤云(系被告张传义妻子),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房玉昌,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侯芳雪(系被告房玉昌妻子),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肖玉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陈秀英(系被告肖玉明妻子),女,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张传义、李凤云、房玉昌、侯芳雪、肖玉明、陈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