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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希泉、张桂香等与王长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泉,张桂香,王玲玲,王长峰,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276号原告:王希泉,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张桂香,女,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王玲玲,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君,茌平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峰,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南段东翡翠园。负责人:曹茂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琳,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原告王希泉、张桂香、王玲玲与被告王长峰、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希泉、张桂香、王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希泉、张桂香、王玲玲负担。审判员  冯俊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倍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