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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与尹喜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尹喜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062号原告: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观水村。法定代表人:刘尚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霞,女,该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昌,烟台牟平宁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喜令,男,195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喜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柒星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