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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丁朋飞、周伟娜与田伟、陆彩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朋飞,周伟娜,田伟,陆彩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5022号原告:丁朋飞,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周伟娜,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田伟,男,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陆彩芬,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朋飞、周伟娜与被告田伟、陆彩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朋飞、周伟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丁朋飞、周伟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