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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林红与何启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林红,何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6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胡林红,女,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珙县。 被执行人何启林,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珙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526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何启林在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账户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启林在浦发银行成都蜀汉支行账户XXXXXXXXXX存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秦孟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