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5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程桂敏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桂敏,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761号原告:程桂敏,女,1966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610189。法定代表人:廖福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桂敏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程桂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程桂敏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程桂敏负担。审 判 长  胡小霞审 判 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曼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