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崔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崔冰,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19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崔冰,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审第三人: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邵长富,该��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5)邓法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崔冰与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借款没有证据证明;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对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债964.027305万元的证据是伪造的。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崔冰与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该合同借款人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洋签字并加盖公章,担保人海洋、侯新宽、吴爱玲、邵长富签字;2、收款收据,该收据加盖公司财务章和法人海洋私章,经办人王向荣签名;3、担保合同,海洋、侯新宽、吴爱玲、邵长富出具的担保合同;4、邓州市驻华洲棉业有限公司工作组委托的审计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应付崔冰170万元的记载;5、崔冰本人到庭对出借款项的陈述。前述5组证据证明崔冰与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170万元的借款关系。邓州市驻华洲棉业有限公司工作组委托审计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该报告确认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对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负债964.027305万元,并且对负债的缘由也以附件方式具体说明。审计报告对邓州市花洲棉业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5年5月之间的经营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内容客观,原审对该报告内容予以采信适当。综上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州市一帆棉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