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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二花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二花,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二花,女,1957年3月4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山西省怀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楠,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二花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二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二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二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福审判员殷莉审判员边艳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邢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