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徐俊锋、沈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俊锋,沈虎荣,程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83-2号申请人徐俊锋,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沈虎荣,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程银萍,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申请人徐俊锋依据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沈虎荣、程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其法定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计币8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虎荣、程银萍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沈虎荣在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有一宗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万国用(2012)第649号(新证号:2016-048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程银萍提出其名下有一块地,因政府征地需要置换另一地块,在该地块摘牌拿地时,将申请人徐俊锋或其家人加入该置换地块的共有名单,待被执行人在新置换的地块上将商品房建好后,新建的部分商品房按市场价作价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本案所欠债务,本案债务清偿完毕后,申请人一方不再享有上述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事宜。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且同意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国泰人民陪审员 孙占平人民陪审员 刘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建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