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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2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建辉与周武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辉,周武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建辉,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周武旺,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张建辉与被执行人周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武旺股票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武旺所有的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樟树富通街营业部开户的19704311账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谢 辉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赖朝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