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春国与被告曹秀丽、李怀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春国,曹秀丽,李怀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5191号原告:谢春国,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朝阳路原邮电局家属院居民,住该村。被告:曹秀丽,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红花埠南村,住该村***号。被告:李怀成,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草桥镇祠堂村*组,住该村**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山东陈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春国与被告曹秀丽、李怀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谢春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原告将另行组织证据进行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春国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