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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孙良美、任剑英、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孙良美,任剑英,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205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3535号。负责人刘清军,行长。被申请人孙良美,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任剑英,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小合台工业园区五期。法定代表人罗高丽,董事长。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申请人孙良美、任剑英、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良美名下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孙良美名下位于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彩宇大街以东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一期第2幢××号丘地号2-70/211-1×××的房产,证号:南D201308290×××,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孙良美、任剑英、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