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行审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靳东方征收垃圾处置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靳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审15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区新生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5459。法定代表人谭良宽,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国全,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靳东方,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璧市政环卫征[2017]第0053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缴纳2016年1-12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璧市政环卫[2017]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璧市政环卫征[2017]第0053号《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履行该征收决定。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渝璧市政环卫催字[2017]第0012号《行政征收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次月1日送达被执行人,通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征收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渝璧市政环卫征[2017]第0053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吴存友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