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男,汉族,51岁,住成县城关镇北大街柴集巷16号,身份证号码:622624196502210031。被执行人:赵某,女,汉族,49岁,成县城关镇东新街26号人,现住成县城关镇北大街县委家属楼,身份证号码:62262419680406002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经本院主持,被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魏某返还了判决所载明的物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13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