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庆华、杜鑫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华,杜鑫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6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蒙工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法定代表人:王玉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杜庆华,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杜鑫宇,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蒙工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庆华、杜鑫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2017)内0121民初2696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照为XXX黑色别克小轿车一辆。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鑫宇的车牌照为XXX号黑色别克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4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永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