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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苏少与范玉云、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范玉云,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936号原告:苏少,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告:范玉云,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刚,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何义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少与被告范玉云、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少撤诉。案件受理1664元,由原告苏少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红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