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固始城南一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涛、冯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城南一号混凝土有限公司,徐涛,冯士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5078号原告:固始城南一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幸福小区。法定代表人:沈彬,董事长。被告:徐涛,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冯士俊,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固始城南一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涛、冯士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上午,原告固始城南一号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固始城南一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志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炳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