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7539号
原告:天津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马振明。天津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天津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家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艳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