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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80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