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780号原告杨某。被告刘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杨某负担。审判员 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春英 来源:百度“”